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公司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建设,结合界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资金组成
第二条 项目资金,包含但不限融资资金、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
第三条 融资资金:融资是指投融资公司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融资资金包含流动贷款、项目贷款、各类基金、债券等多种类型。
第四条 配套资金: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包括自筹和部门拨款。
第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并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政府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基金、上级专款专用资金等。上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五条 根据融资机构要求开立账户,账户类型包括但不限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项目经营收入归集账户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账户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贷款资金、还本付息、工程款项、项目涉及费用等。
第七条 征地拆迁账户以主管部门的文件开设资金专户,由项目办公室或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贷款资金管理等,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办公室或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制定资金有关计划,进行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
1.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 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九条 配套资金和融资资金使用
配套资金和融资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用于支付如下费用:
1.资本支出:包括土地相关费用、项目前期费用、可研环评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2.还本付息: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还本付息支出。
3.工程支出: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资金、监理费用。
4.前期开发费用:包括项目报建费、施工许可证费、规划设计费、拆迁管理费、审图费、价格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安全监督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所有权登记费、综合开发管理费等等。
5.往来款支出:依据收支计划与资本结构而支出。
6.偿还借款:根据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说明而支付的资金。
7.管理费用支出:项目工程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项目监理费用、征地拆迁办公经费支出。
8.其他支出:资本金配套等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专项项目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和融资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有关支出的,由负责具体建设的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核定工程量后,报界首市政府投资工程进度款拨付专题会议(或同级政府会议)研究。融资平台公司依据会议纪要研究核定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理方、审计部门、政府签批后,予以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工程款、监理费拨付流程
申请资金的单位提供《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及《项目监理费支付审核表》及审批要件。经由市政府、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计部门审批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拆迁款拨付流程
1.由融资承接主体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办公室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全权委托属地单位实施项目拆迁工作,受托单位对征迁实施全过程负责;
2.由片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市政府批准成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融资平台公司将拆迁资金及时拨入指定的项目办公室,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有特殊规定的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